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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第十章 一般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超额利润
1、如果供求决定市场价格,那么另一方面,市场价格,而在进一步分析下,也就是市场价值,又决定供求。就需求来说,那是很清楚的,因为需求按照和价格相反的方向变动,如果价格跌落,需求就增加,反之,价格提高,需求就减少。而就供给来说,情况也是这样。因为加到所供给的商品中去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决定对这种生产资料的需求,因而也决定这样一些商品的供给,这些商品的供给本身包含对这种生产资料的需求。棉花的价格对棉布的供给具有决定意义。除了价格由供求决定而同时供求又由价格决定这种混乱观点之外,还要加上:需求决定供给,反过来供给决定需求,生产决定市场,市场决定生产。
补充:下述“高见”荒谬透顶:“在生产一种商品所需要的工资、资本和土地的数量,同以前相比,已经发生变化的时候,那种被亚当·斯密叫做该商品的自然价格的东西也会发生变化,并且那种以前曾经是该商品的自然价格的价格,也会随着这种变化而变为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虽然供给和需求量可能没有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供给和需求都会发生变化,这正是因为,市场价值或亚·斯密所说的生产价格会因价值变化而变化>,然而,这种供给,并不是恰好同那些能够支付并且愿意支付现在代表生产费用的价格的人的需求相一致,而是要么更大,要么更小,因此,供给和那种就新生产费用来说代表有效需求的需求之间的比例,也会和以前不同。所以,只要中途没有什么阻碍,供给就会发生变化,最后使商品具有新的自然价格。因此,有些人会认为下述说法是好的:因为商品是通过它的供给的变化而恢复它的自然价格的,所以,自然价格取决于一种供求比例,正像市场价格取决于另一种供求比例一样;可见,自然价格正如市场价格完全一样,依存于供求比例。(“供给和需求的重大原理的运用,是为了确定亚·斯密所说的自然价格和他所说的市场价格。”——马尔萨斯)(《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1821年伦敦版第60、61页)这个聪明人不理解:在这里所说的情况下,正好是生产费用的变化,因而正好是价值的变化,引起需求的变化,从而引起供求比例的变化,并且需求的这种变化,也能够引起供给的变化;这正好会证明我们这位思想家想要证明的事情的反面,就是说,这会证明,生产费用的变化,无论如何不是由供求比例来调节的,而是相反,生产费用的变化调节供求比例。
甚至一个平庸的经济学家(见脚注)也懂得,即使没有由外界情况引起的供给或需求的变化,供求比例仍然可以由于商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甚至他也不得不承认,不论市场价值如何,供求必须平衡,才能得出市场价值。这就是说,供求比例并不说明市场价值,而是相反,市场价值说明供求的变动。《评用语的争论》的作者在说了脚 注中引用的这段话之后,接着说道:“但是<供求之间的>这个比例——如果‘需求’和‘自然价格’这两个词的意义,正好和我们引用亚当·斯密时所理解的意义一样的话——必然总是相等的比例,因为只有在供给同有效需求,也就是同不多不少正好会支付自然价格的那种需求相等的时候,自然价格才会在实际上被支付;结果是,同一商品在不同时期可以有两个极不相同的自然价格,但供求比例在两个场合能够是一样的,相等的。”这就是承认,当同一商品在不同时期有两个不同的“自然价格”时,如果商品在两个场合都按照它的“自然价格”出售,那么供求在每个场合都能够互相一致,并且必然互相一致。既然在这两个场合,供求比例没有差别,而“自然价格”本身的量有差别,那就很明显,“自然价格”不依赖供求而决定,因此也极少可能由供求来决定。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也就是说,按照它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竞争,同供求比例的变动相适应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总是力图把耗费在每一种商品上的劳动的总量归结到这个标准上来。
注:补充的内容是马克思添加的注释,“脚注”即所补充的内容;上述再次表明,如果没有将一般价值规律阐明,那么供求关系就什么也说明不了。
2、在商品的供求关系上再现了下列关系:第一,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商品和货币的关系,买者和卖者的关系;第二,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尽管二者可以由第三者即商人来代表。在考察买者和卖者时,为了阐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把他们单个地对立起来就行了。要把商品的完整的形态变化,从而把买和卖的全部过程表示出来,有三个人也就够了。A把商品卖给B时,把自己的商品转化为B的货币;他用货币向C购买时,又把自己的货币转化为商品;整个过程就是在这三个人中间进行的。其次,在考察货币时,我们曾假定,商品是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的,因为,既然问题只在于商品在它转化为货币,再由货币转化为商品时所经历的形式变化,那就没有任何理由去考察那种同价值相偏离的价格。只要商品已经售出,并且用所得的货币又购买了新的商品,全部形态变化就摆在我们面前了,而商品价格究竟是低于还是高于它的价值,对这种形态变化本身来说是没有关系的。商品价值作为基础仍然是重要的,因为货币只有从这个基础出发才能在概念上得到说明,而价格就其一般概念来说,首先也只是货币形式上的价值。当然,当我们把货币作为流通手段考察时,假定所发生的不只是一个商品的一个形态变化。相反,我们考察的是这种形态变化的社会交错的现象。只有这样,我们才谈得上货币的流通,谈得上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的发展。但是,虽然这个联系对货币过渡到流通手段的职能以及由此引起的货币的形态变化来说,十分重要,但它对买者和卖者个人之间的交易来说,却是无关紧要的。
3、但是,说到供给和需求,那么供给等于某种商品的卖者或生产者的总和,需求等于这同一种商品的买者或消费者(包括个人消费和生产消费)的总和。而且,这两个总和是作为两个统一体,两个集合力量来互相发生作用的。个人在这里不过是作为社会力量的一个部分,作为总体的一个原子来发生作用,并且也就是在这个形式上,竞争显示出生产和消费的社会性质。
在竞争中一时处于劣势的一方,同时就是这样一方,在这一方中,个人不顾自己那群竞争者,而且常常直接反对这群竞争者而行动,并且正因为如此,使人可以感觉到一个竞争者对其他竞争者的依赖,而处于优势的一方,则或多或少地始终作为一个团结的统一体来同对方相抗衡。如果对这种商品来说,需求超过了供给,那么,在一定限度内,一个买者就会比另一个买者出更高的价钱,这样就使这种商品对全体买者来说都昂贵起来,提高到市场价值以上;另一方面,卖者却会共同努力,力图按照高昂的市场价格来出售。相反,如果供给超过了需求,那么,一个人开始廉价抛售,其他的人不得不跟着干,而买者却会共同努力,力图把市场价格压到尽量低于市场价值。只有每个人通过共同行动比没有共同行动可以得到更多好处,他才会关心共同行动。只要自己这一方变成劣势的一方,而每个人都力图靠自己的力量找到最好的出路,共同行动就会停止。其次,如果一个人用较便宜的费用进行生产,用低于现有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出售商品的办法,能售出更多的商品,在市场上夺取一个更大的地盘,他就会这样去做,并且开始起这样的作用,即逐渐迫使别人也采用更便宜的生产方法,把社会必要劳动减少到新的更低的标准。如果一方占了优势,每一个属于这一方的人就都会得到好处;好像他们实现了一种共同的垄断一样。如果一方处于劣势,每个人就可各自努力去取得优势(例如用更少的生产费用来进行生产),或者至少也要尽量摆脱这种劣势;这时,他就根本不顾自己周围的人了,尽管他的做法,不仅影响他自己,而且也影响他所有的同伙。